单位未缴纳社保,职工如何维权
一、职工可以放弃社保吗?
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保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职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单位未缴纳社保,职工可向哪个部门投诉?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1条、《社会保险法》第82条、第83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可以向当地的社保中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三、未缴纳社保,工伤职工如何维权?
1、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赔偿金都应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首先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此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工伤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23条、34条规定,认定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评定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并按照鉴定的伤残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和标准支付职工各项工伤待遇。
5、如用人单位不给予合理赔偿,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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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辛美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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